《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鼓励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的要求,规范全国林业系统推荐产品的评定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国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产品是指来源于林业的原产品和经过加工进入市场与森林资源相关的产品,包括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竹藤制品、人造板、地板、木质门窗、木竹工艺品、艺术品、野生动植物产品、林化产品、花卉产品、木本粮油等。
第三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评选对象仅限于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及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全国林业后勤协作会成员单位。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全国林业后勤协作会和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责组织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的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颁布评定管理办法,并下设评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审核工作。
第六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全国林业后勤协作会委托国家林业局机关服务中心全资企业“中林生态控股有限公司”和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全权承担评定办公室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实施细则、负责被评定产品商标的发放与管理、赞助商的接纳与合作等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开透明性,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全国林业后勤协作会和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吸收政府部门、消费者、国内外非政府组织(NGO)、科研院所、质检机构、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等,共同组成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最终认定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同时审定“管理办法”,并监督评定工作的运行等。
第三章 试行期间推荐产品的范围和数量
第八条 推荐产品的范围:试行期间只受理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木本油料、地板、木门以及林业深加工产品等的推荐评定。
第九条 推荐产品的数量:推荐产品种类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林产品种类确定,同一种类推荐评定2--3种产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的生产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在国内生产并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产品的生产企业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七)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14001认证的企业产品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全国林业系统推荐产品”评选认定: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国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
(二)产品在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纪录的;
(三)产品的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的;
(五)产品生产企业偷税漏税、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质检机构公章;
(六)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七)当地统计部门产销量统计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初审: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专家评审:形式审核通过后,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重点从质量、市场、效益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管委会认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交管委会审查确定本年度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认定名单。
(四)管委会认定后,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由评定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商标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商标权归属中林生态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其商标为《国林(附商标式样)》。商标具体使用办法由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全国林业后系统推荐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标识,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使用认定标识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九条 标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15日,由企业或单位向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办公室(中林生态有限公司)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可后可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二十条 已获得“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称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停产、转产和破产者;
(五)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者;
(六)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七)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认定结果的采信与宣介
第二十一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是在国家林业局监督指导下,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挂靠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和全国林业后勤协作会(挂靠国家林业局机关服务局)共同进行管理的权威评定产品。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全国林业后勤协作会采信认定结果并向会员单位推介。同时,报请国家林业局予以认可后,作为行业品牌产品向全国林业后勤系统进行推介。
第二十二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宣介工作由其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指定赞助商,由其进行宣介并加挂其公司名称。
第二十三条 全国林业后勤系统推荐产品评定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中央及地方各主流媒体对其获得认定的推荐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介,同时,也鼓励各受评单位和赞助商发挥各自优势,自行进行产品宣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二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及今后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和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并对本办法进行及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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