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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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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8 10:02:31

林资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近期,我局对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结果显示,全国97%的县级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文本编制工作,但仅有19%的县级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大部分县级规划文本仍处于审查和报批阶段。同时,通过对部分县级规划文本审核,发现一些地方对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执行县级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存在规划编制主体不明确,随意调整规划基数,规划文本内容不全、文字质量不高、附图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县级规划成果质量,扎实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级规划确定目标的基础,规划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措施能否落到实处。《纲要》明确规定,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承担起县级规划编制的主体职责,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地保护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科学可行。要杜绝技术支撑单位独家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参与编制工作,规划内容不符合实际等现象。县级规划必须通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县级人民政府方可批复实施。

二、扎实完成县级规划审查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林规发〔2011〕11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县级规划审查工作,重点审查规划基数、空间布局、利用区划、规划图与实地的一致性等,确保规划成果质量。林地利用现状图图上量算面积应当与规划成果的相应数据保持一致或有效衔接。县域内各规划编制单位的汇交面积之和与县域行政面积一致。城乡、土地利用等规划将现状林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本次规划要按林地上图和统计,对将现状林地规划为建设用地,不依法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使用林地的,按违法使用林地对待。对于随意调整规划基数,将林地规划为非林地,分区不合理,现状图与实地不符的,要责令编制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限期修改,并适时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坚决杜绝县级规划审查走过场的现象。

三、严格按要求制作林地利用现状图

为确保林地落实到现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图规范》(LY/T 2009-2012)要求,依据林地落界成果制作大比例尺标准分幅的林地利用现状图,出图比例尺根据调查精度确定,原则上比例尺不得小于1:5万。标准分幅的林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县级规划必备的报件,与县级规划文本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加盖政府公章后存档,作为林地管理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规划,要按本通知要求,完善规划文本内容;没有包含大比例尺标准分幅林地利用现状图的,须按标准制作,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盖章并存档。

四、加快推进省级县级规划批准实施

《纲要》明确规定,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目前,各省级规划文本编制和全国林地落界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县级规划编制与林地落界、省级规划的关联性高,部分省级规划尚在报批过程中,县级规划受到省级规划的影响,审查和批准进度滞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省级规划报批和县级规划审查工作,尽快完善县级规划文本,推进县级规划的批准实施。县级规划文本完善修改工作要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规划的审查工作要在2013年7月底前完成,县级规划批准实施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规划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在森林资源调查、公益林界定、林地利用等工作中,要以县级规划和林地落界成果为基础。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统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要求时间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将停止该县级单位有关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县级规划编制、审查、修改和批准的情况报所在监测区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汇总后于每月30日报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把督促省级规划报批、县级规划编制和审批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推动县级规划完善和审批工作尽快完成。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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